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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0年3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席顺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6月22日,王艳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的豫x-0869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由阳城向济源方向,中途制动失效,在驶入紧急避险带内后,将李某儒甩出车外,后该车车轮又碾轧李某儒,造成其当场死亡。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x元。

被告周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数额x元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x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席顺义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姚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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