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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又名吕某喜),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某,(又名宁某海),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75年4月出生。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宁某某于2009年1月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吕某某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元)。

二、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共计100元由上诉人吕某某承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庞伟涛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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