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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宁波科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常绿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宁波科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象山黄避岙乡X村。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艳红,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常绿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斌,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宁波科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常绿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付欠款x.53元及利息,被告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提起反诉要求抵减因原告产品质量问题被告所支付的实际维护费用x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3日,原告浙江宁波科德建材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河南常绿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供方向需方提供玻纤胎沥青瓦,数量约x平方,单价每平方31元,金额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供方保证质量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交货地点为河南平顶山市常绿九天庄园工地,结算方式为需方每次要货前把当次票值数量货款的90%汇入供方帐户,余款10%在最后一次发货前付清,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另一方由此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给被告送货,货款除被告已清付部分外,至今下欠x.53元,被告以原告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提出反诉,经审理,在原告保证的产品使用年限内被告支付了实际维修费用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常绿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清付原告浙江宁波科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x.53元,原告支付被告维修费用x元,两项抵减后被告自愿于2009年9月1日前清付原告欠款x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被告自愿放弃其它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5元,原告自愿负担;反诉费50元,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甄松淼

审判员岳华锋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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