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龙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富洲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龙某某就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骆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江文勇、人民陪审员黄某参加的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复进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2006年7月14日,双方在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24日双方生育一子龙XX。过后,由于生活琐事双方时常生闷气,被告经常离家出走,且每次都是4、5个月才回来,特别是今年6月3日出走至今不回家,给家庭和小孩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现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诉请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龙XX的抚养权依法判决;3、责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提示、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和小孩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拟证实原、被告及婚生儿子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原件二本,拟证实原、被告结婚登记情况;

3、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在麻阳一起生活两年半时间,被告现在下落不明;

4、龙某亮的证言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在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共同生活两年半时间,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闹矛盾,相骂、打架,被告为此出走多次,今年六月被告出走后,一直没有回麻阳。被告出走后,小孩现随原告及大哥生活;

5、陆承勇的证言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在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生活两年多时间,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相骂、打架,一发生矛盾,被告多次私自离家出走,今年六月份出走后,一直没有回来过。小孩现随原告及大哥生活;

6、陆承仁的证言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在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生活两年多时间,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相骂、甚至打架,双方发生矛盾时,被告就私自离家出走,今年六月被告出走后,一直没有回来过。小孩现随原告及大哥生活;

7、龙某建(原告父亲)的证言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结婚以后大多数时间生活在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一起生活了两年多时间,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相骂、吵架,被告为此离家出走三次,今年六月被告出走后,至今没有回来。小孩现随原告及大哥生活。

上述证据经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原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对证据作以下综合分析,对于原告提供的1、X号证据,因该2份证据系国家机关颁发的有效公文书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1、X号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3、4、5、6、X号证据,因该几份证据间的内容相互印证,彼此吻合,本院对4、5、6、X号证据也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相识。2006年7月14日,双方自愿在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5月24日双方生育一子龙XX。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被告多次离家出走。2009年6月被告又与原告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后双方再无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以致原告诉诸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也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为此多次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发生裂痕。2009年6月被告又与原告发生矛盾而离家出走。此后,双方无任何往来,也无联系,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至此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与其儿子一直生活在一起,形成了稳定的抚养关系,故小孩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龙XX由原告龙某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骆军

审判员江文勇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复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