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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遗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X、杨某花,女。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系被告人杨某某之丈夫。

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小五、申铭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2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登封市X乡,经被告人马某某及杨某森(另案处理)的介绍,以1万元的价格将其女儿杨XX卖给杨XX收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供述;证人杨XX、李XX、文XX证言;有关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出卖其亲生子女,而是因家庭困难,才将亲生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对被告人杨某某不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杨某某在云南老家与许XX结婚,2002年2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生育一名女孩(杨XX),2003年杨某某与许XX离婚。2004年被告人杨某某随张XX来到河南登封生活。2008年2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登封市X乡,经被告人马某某及杨某森(另案处理)的介绍,以1万元的价格将其女儿杨XX出卖给杨XX收养。

另查明,2009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生育一女婴,现其正处于哺乳期。被告人马某某有一偏瘫妻子在家卧床,需马某某照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关于杨XX是被告人杨某某亲生子女的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

2、关于将杨XX送给他人并收取x元的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收养人杨XX及证人李XX、文XX的证言以及侦查机关制作杨XX的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

3、二被告人对以上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示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将亲生子女出卖给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某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仍积极帮助其介绍买主,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但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构成拐卖儿童罪的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女联合会于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于“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离婚后,其将与前夫许XX同居所生的女孩出卖给他人,虽具有出卖亲生子女的性质,但其不是为出卖而生子,不具备适用该“通知”规定的主观条件。但被告人杨某某在其有能力扶养的情况下,仍将其亲生女孩出卖给他人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应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某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仍积极介绍,符合刑法规定的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拐卖儿童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犯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拐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应按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分别予以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现正处于哺乳期,被告人马某某年龄已过六十岁,家中还有一偏瘫妻子需要其照顾,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均有悔罪表现,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文强

审判员吴蓉

人民陪审员罗志宏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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