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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大鑫(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洛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乙,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8年7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09年11月2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X、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郭某某、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恢复法庭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灿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郭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七、八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伙同王某乙、郭某某、杨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驾驶车辆先后到洛阳市、汝阳县、伊川县、宜阳县、嵩县等地冒充交警查扣车辆,以无牌、无证、非法载人、违停、超载等为由,对车主进行罚款。连续作案26起,骗取现金4687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五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报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照片、罚款票据、书信,物证:二警帽、交警反光标志背心、警官证,车牌、票本、相机等,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投案自首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其中卢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系投案自首,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有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卢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能退回赃款,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有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某系自首、从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郭某某认为自己有罪,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7月12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同杨XX(另案处理)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冒充交警在汝阳县X镇寺湾桥附近查扣柏树乡X村远XX驾驶的豫x三轮车,以无证为由对远XX罚款540元。

2、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十八盘乡斜纹河废品收购站南,冒充交警查扣汝阳县X镇X村范XX驾驶的豫x三轮车,以非法载人为由对范XX罚款200元。

3、2009年7月下旬,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身着假交警服装,在十八盘乡将军崖隧道,冒充交警查扣汝阳县X镇X村华XX豫x三轮车,以违停为由对华XX罚款200元。

4、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斜纹河东站附近,冒充交警查扣汝阳县X镇X村X组范火X豫x三轮车,以保险过期为由对范火X罚款200元。

5、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身着假交警服装,在蔡店村八一井附近,冒充交警查扣汝阳县X乡X村X组仝XX三轮车,以超载为由对仝XX处罚,扣押残疾证。

6、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上店镇X路,冒充交警查扣汝阳县X街村X组李XX农用三轮车,以超员为由对李XX罚款200元。

7、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十八盘乡木材检查站附近,冒充交警查扣汝阳县十八盘木庄村X组郭XX豫x正三轮,以违章为由对郭XX罚款100元。

8、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十八盘乡木材检查站附近,冒充交警查扣汝阳县X镇X村组金XX豫x三轮车,以违停为由对金XX罚款300元。

9、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十八盘乡木庄小学,冒充交警查扣汝阳县X镇吴XX老年三轮车,以无证为由对吴XX罚款150元。

10、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蔡店乡X路上,冒充交警查扣伊川县X乡X村X组康XX三轮车,将车追翻后三人逃跑。

11、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在十八盘乡高架桥,冒充交警查扣汝阳县X镇X村曹XX老年三轮车,以无牌、无证为由,开具假罚款票据,对曹XX罚款640元。后被汝阳县交警大队发现后弃车逃跑。

12、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将军崖隧道北出口,冒充交警查扣汝阳县X镇林业局家属楼袁XX豫x农用车,以违停为由对袁XX罚款50元。

13、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身着假交警服装,在汝安路X路口,冒充交警查扣汝阳县X镇X村X组连XX豫x正三轮,对连XX罚款250元。

14、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身着假交警服装,在汝安路X路口,冒充交警查扣汝阳县X镇X村X组崔XX三轮车,对崔XX罚款300元。

15、200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蔡店妙西公路附近,冒充交警查扣伊川县X乡X村X组张XX豫x三轮摩托车,以无手续为由对张XX罚款50元。

16、200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卢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伊川县X乡X路上,冒充交警查扣伊川县X乡X村X组袁X豫x农用车,以超员为由对袁X罚款65元。

17、2009年夏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洛栾快速通道古城大桥,冒充交警查扣伊川鸣皋镇X村魏XX豫x三轮农用车,以机动车抛洒路面为由对魏XX罚款100元。

18、200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宜阳县X乡X村西桥头,冒充交警查扣宜阳县X乡X村X组周XX豫x农用车,以无后牌为由对周XX罚款100元。

19、2009年8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宜阳县X乡X村宜洛路,冒充交警查扣宜阳县X乡X村彭XX豫x三轮摩托车,以无证驾驶为由对彭XX罚款120元。

20、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嵩县洛栾快速通道五道庙刘某,冒充交警查扣嵩县X乡X村师XX豫x农用三轮车,以超高为由对师XX罚款82元。

21、2009年夏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身着假交警服装,在嵩县X乡八里滩收费站附近,冒充交警查扣黄某乡X村大树芽村付XX豫x正三轮,以违停为由对付XX罚款80元。

22、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在洛栾快道八里滩收费站往东,冒充交警查扣嵩县X乡X村吴东组吴XX豫x正三轮,以未带行驶证为由对吴XX罚款200元。

23、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在洛栾快速通道山后道班附近,冒充交警查扣嵩县X乡X村元沟组赵XX豫x正三轮,以保险过期为由对赵XX罚款400元。

24、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洛栾快速通道合峪镇X村杨某庙自然村X路段,冒充交警查扣嵩县X乡X村杨某组X号赵XX豫x三轮摩托车,以无保险为由对赵XX罚款110元。

25、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身着假交警服装在嵩县X乡派出所附近,冒充交警查扣嵩县X乡X村X组郑XX豫x三轮摩托车,以保险过期为由对郑XX罚款200元。

26、2009年七、八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郭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在洛阳唐寺门附近,冒充交警多次对过往车辆进行罚款,其中以超速为由对孟州市X乡X村李XX的豫x农用三轮车罚款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供述。二被告人均供述称共同或分别伙同王某乙、郭某某、杨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拿着罚款票据、照相机驾车到洛阳市、汝阳县、伊川县、宜阳县、嵩县等地冒充交警查扣车辆,以无证、超载、违停、保险过期等为由对车主进行罚款的事实。

2、被告人王某乙、郭某某、杨某某供述。均供述称伙同卢某某、刘某某身着假交警服装,拿着罚款票据、照相机驾车到洛阳市、汝阳县、伊川县、宜阳县、嵩县等地冒充交警查扣车辆,以无证、超载、违停、保险过期等为由对车主进行罚款的事实。

3、被害人远XX、范XX、华XX、范火X、仝XX、李XX、郭XX、金XX、吴XX、康XX、曹XX、袁XX、连XX、崔XX、张XX、袁X、魏XX、周XX、彭XX、师XX、付XX、吴XX、赵XX、赵高X、郑XX、李XX、李X的陈述。均陈述称车辆被假交警查扣并被罚款的情况。

4、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同卢某某等人驾车到汝阳县境内,卢某某等人查扣一辆老年三轮摩托车的经过。

5、辨认笔录。被害人远XX、范XX、远XX、范XX、华XX、范火X、仝XX、李XX、郭XX、金XX、吴XX、康XX、曹XX、袁XX、连XX、崔XX、张XX、袁X、魏XX、周XX、彭XX、师XX、付XX、吴XX、赵XX、赵XX、郑XX、李XX等辨认假冒交警对其罚款的人。

6、洛阳市汝阳县、嵩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远XX、郑XX报案称被假交警罚款情况。

7、书证:处罚决定书、照片。被告人在对被害人罚款时所出具的假处罚决定书及被处罚车辆的照片(从被扣押的相机中提取)。

8、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物品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作案后弃车逃跑,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遗留在现场的车辆中提取到罚款单据、相机、印章、警用反光背心、警帽、车牌等物及弃车逃跑现场情况。

9、物证:罚款单据、相机、警用反光背心、警帽、车牌等物。经各被告人辨认无异议。

10、书证:信件二份。被告人卢某某所书写的其准备投案并规劝刘某某投案的信件。

12、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证实该大队自2009年以来,没有安排民警驾驶或乘坐地方牌照轿车上路查纠交通违法行为。

13、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证明。证实2009年11月16日9时30分,被告人卢某某到西工分局投案并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14、汝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证实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汝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2009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汝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2009年11月20日在洛阳市西工区将王某乙抓获;2009年11月21日在洛阳市西工区将郭某某抓获。

15、(略)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刑公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郭某某于2008年7月份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16、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五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郭某某、杨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招摇撞骗罪,属共同犯罪,应从重处罚。其中卢某某、刘某某参与26起,骗取4687元;王某乙参与10起,骗取1745元;郭某某参与1起,骗取50元;杨某某参与2起,骗取640元。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在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中各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不应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郭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曾受过刑事处罚,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四、被告人郭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卢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5月16日止;刘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2年5月26日止;王某乙的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5月19日止;郭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20日止;杨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11月19日。)

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相机一部、假警用反光背心二件、警帽二个、车牌五副、警官证一本、印章一枚、处罚决定书七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风雷

审判员宁念渠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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