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冰清、房某,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汤某某(反诉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珍珠,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爱车港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祖云、刘某某,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湘美汽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董事长。
第三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8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凌某、被告(反诉原告)汤某某、被告长沙爱车港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湘美汽车百货有限公司、许某某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凌某、汤某某共同补偿陈某某、许某某人民币23万元,该款于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后二日内首付10万元,余款13万元在调解书送达后三个月内付清,凌某、汤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按未付款部分本金的15%计算违约金给陈某某、许某某;
二、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完毕后,陈某某、许某某、凌某、汤某某四人之间因长沙湘美汽车百货有限公司的经营问题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视为解决,四人不再就长沙湘美汽车百货有限公司的经营问题产生任何纠纷及诉讼。其中陈某某自愿放弃对凌某、汤某某在本诉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放弃对长沙爱车港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凌某、汤某某放弃对陈某某的所有反诉请求;
三、本诉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陈某某负担,反诉受理费由凌某、汤某某负担,审计费亦由陈某某、凌某、汤某某分别自负已缴纳的费用。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明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雷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