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与屠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42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星,江苏苏州兴吴某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韧竹,江苏苏州兴吴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常熟市X镇信元铝合金商店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常熟市常新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屠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诉称,其于1998年9月28日申请了8651((略)。6)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9年4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但近来发现苏州常熟市场上有多家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的产品,经调查,被告无视法律,大量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为350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3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某纯

代理审判员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毛文菁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蔡燕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