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过某甲与陈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52号

原告过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章文,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过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系过某甲之父。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黎春珠,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陈某丙之父。

原告过某甲与被告陈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9日在广东省阳江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过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5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8年4月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7月21日生育一个女孩。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过某甲为支持其诉称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收款收据四份、付款结帐凭证六份及车费凭证十张,证明过某甲收款x元,支付x元,在原告处有共同存款x元。

被告陈某丙辩称,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夫妻关系好,原告现提出离婚是因被告判刑的缘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定婚礼金x元;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小孩由于出生后即由被告父母带养,如果被告父母愿意带养,双方离婚后仍由被告父母带养,原告支付小孩抚育费。

被告陈某丙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调查笔录六份,拟证明陈某丙送给过某甲订婚礼金x元,过某甲收帐款x元,欠陈某文借款7000元的事实;

2、刑事裁定书,证明陈某丙于2008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情况,本院认为,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本院对本案的证据审核认定如下:

对原告的X号证据,被告虽然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收帐款数有误,不只是x元,但被告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原告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关于借款7000元的事实,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综合庭审中双方的陈某,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过某甲与被告陈某丙于2005年10月在广东省打工时相识恋爱,200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21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陈某栖。小孩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带养。被告陈某丙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逮捕,2008年10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告与被告离婚后有共同财产存款x元,共同债务7000元。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陈某丙因犯盗窃罪判刑十年,刑期较长,原告诉请离婚,本院应予支持。由于小孩一直由被告父母带养,被告父母也同意在原、被告离婚后,继续带养小孩,由原告负担小孩抚养费,原、被告就抚养费支付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小孩继续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要求返还定婚礼金x元,因被告只提供一份调查笔录证明,而证人未出庭作证,且原告又予以否认,因此,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过某甲与被告陈某丙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某栖由被告陈某丙抚养成年;原告过某甲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元,共负担十年;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7200元,由原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从2012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止,由原告在当年的12月30日支付;

三、共同存款x元,由原、被告各所有5405元;共同债务7000元,由原、被告各偿还35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过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晓文

审判员侯卫文

代理审判员陈某琳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声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