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上海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厉某。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傅某。

原告上海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某霞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厉某、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于2008年5月2日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从事专卖店营业员工作。2010年4月被告实际上班4天,其余时间都自称因颈椎疼在家休假。2010年4月29日,被告称原告收到了被告的主管厉某通过QQ发的通知辞退被告,4月30日之后被告拒绝上班,故2010年5月3日至5日均未上班,原告根据员工手册开除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2、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10元。庭后,原告书面表示愿意支付被告法定节假日工资52.10元。

被告周某辩称:被告认可仲裁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开庭审理查某:被告于2008年5月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家具销售,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5月4日至2011年5月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工资标准为960元。被告工作至2010年4月29日,工资领取至2010年3月。被告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平均工资收入为3,169.25元。

另查某,原告处《员工手册》规定,若因病假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未能提前请假的,应当在休假当日企业正常工作时间电话向上级主管请假,说某请假事由、时间,并于返岗后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交管理部……超过请假期限未返岗或请假后不及时补办相应手续,作旷工处理。

再查某,被告的主管厉某通过QQ发送给原告一份署名为原告管理部,日期为2010年4月26日的通告,通知被告被原告开除。

还查某,2010年5月25日被告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返还服装押金600元、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缴纳2010年4月至7月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支付2010年4月工资2,100元、支付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除春节外的所有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600元、支付2010年4月车费80元。2010年8月2日,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原告返还被告服装押金600元、支付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支付被告2010年4月工资1,371元、支付被告2010年4月车费64元、支付被告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52.1元。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

以上查某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仲裁裁决书、《员工手册》、员工认可函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产生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2010年4月实际上班4天,其余时间都自称颈椎疼在家休假。经原告调查,2010年4月2日,公司主管厉某收到被告发的短信息,称因颈椎疼休假7天(2010年4月2日至4月8日)。2010年4月9日,被告上班,期间未补办病假手续。2010年4月10日至4月11日,被告未经主管同意擅自休年休假两天,亦未补办手续。2010年4月12日至4月13日上班,也未补办请假手续;4月14日主管厉某接到被告电话称又休假7天(4月14日至4月20日),4月21日被告上班,亦未补办请假手续。4月22日至4月28日被告继续请病假未上班。4月30日后,被告未上班,原告人事主管通知被告来上班但遭到被告拒绝。2010年5月之后被告一直未来上班,且被告没有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原告被迫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认为原告是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开除被告的。为此,原告提供证据(1)员工手册及员工认可函,证某被告收到过员工手册;(2)2009年3月11日的通告,证某被告曾经因违反公司纪律受到公司的处分。

被告对证据(1)员工手册及员工认可函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被告认为,被告确实是在休病假,曾电话向被告的主管厉某请假,并将请假单传真到原告单位,将原件放在了工作场所,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2010年4月29日被告上班时,主管厉某发给被告通告,通知将其开除。为此,被告提供:(1)病史及病假单,证某医院给被告开具病假建议单,期限为2010年4月2日至4月8日、4月14日至4月20日、4月22日至4月28日,且被告电话通知了主管厉某,故被告是请病假,而不是旷工。(2)请假单,证某被告因身体不适,填写了请假单放在上班场所,并传真给了原告公司。(3)2010年4月至6月的电话详情单,证某原告在5月份没有通知过被告上班。(4)2010年4月26日的通告,证某原告给予了被告开除处分。

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不清楚,认为没有收到过,被告只是口头电话请假。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收到过被告的请假单,被告请假没有经过主管的同意。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这是被告的主管厉某通过QQ发给被告的。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原告主张被告的主管厉某通过QQ发送给被告的通告不是代表公司做出的,是厉某个人的行为。但据原告陈述,厉某作为原告公司负责上海地区店面管理的主管,具体负责店面的员工及销售管理,其向被告发出开除通告,且通告的署名为原告公司,对于被告来讲,足以代表是公司的开除行为,故本院认为2010年4月29日被告收到原告发送的通告之日为原告开除被告之日。原告在通告中开除被告的理由为被告有3次记大过处分以及旷工16天。首先,原告的员工手册规定,两次书面警告,第三次书面警告上升至违纪解除合同,但原告只是在2009年11月3日给予被告书面警告,并无两次书面警告,不符合原告员工手册规定的开除程序,故本院认为此理由不成立。其次,被告因其患病由医院出具病假证某单系客观事实,且原告也认可被告曾口头请假,应视为原告已经同意被告请病假,故原告将被告因病休息作旷工的处理不当,本院认为此理由亦不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应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现双方均认可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被告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3,169.25元,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677元,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现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视为对仲裁结果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愿意支付被告服装押金600元、2010年4月工资1,371元、2010年4月车费6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2.1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二、原告上海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周某服装押金600元;

三、原告上海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某2010年4月工资1,371元;

四、原告上海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某2010年4月车费64元;

五、原告上海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2.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审判员夏明霞

书记员李莹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