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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北京物资租赁站与北京奎发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顺民初字第4590号

原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北京物资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X村西(顺通路X号)。

负责人岳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长凤,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奎发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X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原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北京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华宇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奎发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奎发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红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宇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赵长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奎发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华宇租赁站起诉称:奎发顺公司于2008年3月16日租赁华宇租赁站架子管、扣件、油托,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08年3月16日至2008年8月16日,租金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以后,奎发顺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经多次催要,奎发顺公司只给付华宇租赁站租赁费x元。截至2009年3月25日,奎发顺公司尚欠华宇租赁站租赁费x.45元未付,租赁物资奎发顺公司至今仍在使用。起诉要求:1.判令奎发顺公司给付华宇租赁站租金x.45元。2.诉讼费由奎发顺公司负担。

被告奎发顺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华宇租赁站与奎发顺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奎发顺公司租用华宇租赁站的架子管等器材,租赁期限为2008年3月16日至2008年8月16日,奎发顺公司因工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时,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到华宇租赁站重新办理延期手续;签订合同时,奎发顺公司交纳押金x元,押金不视为租金,待最后结算时,余款退给奎发顺公司;租金从提取租赁材料之日起,到合同终止之日。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租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每月结一次租赁费,架子管每天每米租金为0.012元,扣件每天每个租金为0.01元,顶托每天每根租金为0.04元;收取租赁材料的依据,以华宇租赁站的材料员开出的出库单和入库单为准,租金不受年度限制,直至收回之日止;奎发顺公司对所租材料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加强维护和保养。回送时,根据华宇租赁站的验收标准予以赔偿;奎发顺公司如不按时交纳租金及费用,华宇租赁站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奎发顺公司交付所欠租金及费用25%的违约金;奎发顺公司不能归还所租材料时,不管是合同期内或合同期以外租赁材料,均按本合同附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租金,一直计算到实际赔偿为止。所丢物资应当赔偿,标准按本合同附表执行。合同签订后,华宇租赁站于2008年3月16日至2008年5月17日向奎发顺公司共计提供了x米架子管、x个扣件、6570根顶托。上述租赁物,奎发顺公司至今未返还华宇租赁站。

另查明,奎发顺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向华宇租赁站交纳x元押金,另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向华宇租赁站支付了x元租金。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2008年3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共计发生租金x.81元,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3月20日共计发生租金x.98元。扣除上述华宇租赁站已支付的租金x元,余款x.79元奎发顺公司至今未向华宇租赁站支付。

上述事实,有华宇租赁站提交的租赁合同、出库单、发货单、收条、调单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奎发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华宇租赁站与奎发顺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奎发顺公司使用租赁物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赁费,属违约。华宇租赁站要求奎发顺公司给付2009年3月20日前所欠部分租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奎发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北京物资租赁站租金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七十八元四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北京奎发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四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奎发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红艳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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