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X街X号商会大厦B栋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梦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与被告响水县梦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响水县梦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撤回对被告响水县梦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负担元。
审判长刘某兵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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