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奥克凯姆化学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岳民商初字第425-1号

原告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奥克凯姆化学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奥克凯姆化学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元,财产保全费1210元,合计2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涂立宏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亚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