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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传媒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著作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007号

(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观湖国际一座X层。

法定代表人覃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X号。

负责人文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传媒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8年1月2日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不服,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08年11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星美传媒公司委托代理人谭耀文,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卢某,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美传媒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x.cn/hn/或//x.cn/)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电影《天黑请闭眼》的在线观看服务。《天黑请闭眼》电影系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作品。被告未取得原告的许可则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并承担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以上费用合计2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辩称:被告没有实施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权;公证书在没有相关证据或电子证据本身的附属信息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缺乏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辩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权。通过域名而不是IP地址进入页面是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公证书在没有相关证据和电子证据本身的附属信息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不能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另外,原告申请公证的日期是2007年5月24日,但出具公证书的日期是2007年9月9日,公证应在一个月内出具公证书,故此公证书有瑕疵。因此不能证明是在链接互联星空(www.x.cn)的情况下完成公证内容。综上所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星美传媒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正版光盘一张;证据2:(2007)沪静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据3:(2007)沪静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据4:(2007)沪静证字第X号公证书。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享有该电影《天黑请闭眼》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证据5:(2007)沪静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前身是星美传媒有限公司。

证据6:沪静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经营的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电影《天黑请闭眼》的在线观看服务,被告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

证据7:域名查询结果,证明域名www.x.cn系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网址。

证据8、证据9:网络打印文某,两份证据证明两被告共同经营互联星空网络。

证据10、证据11: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原告权利主张无关,不能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证据3与证据2自相矛盾;证据4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缺乏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证据7、证据8、证据9真实性有异议,系网络报道材料,且三份材料都超过举证期限;对证据10、证据11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公证费与本案无关,律师发票不能证明是本案的律师费,且未提供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实际支出。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证据1、2、3、4、5能证明原告享有电影《天黑请闭眼》合法著作权,依法享有电影《天黑请闭眼》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不符合法定证据要件,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本院不予认定;证据7、8、9系网络查询复印件,其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不能实现原告证明目的;证据10、11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予以认定。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及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共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2008)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证据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据共同证明不经过网络的检查和域名解析及IP地址的固定,则得出的结果是不确定,不真实的。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均是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且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2其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根据上述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11日,原告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领取了电影《天黑请闭眼》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2004年2月27日,原告与深圳市金海岸影画设计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电影《天黑请闭眼》,同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天黑请闭眼》[x]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5年5月23日,深圳市金海岸影画设计有限公司发表声明书,郑重声明: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是电影《天黑请闭眼》的版权所有者,在电影《天黑请闭眼》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遭受不法侵犯时,可以通过诉讼在内的各种途径向侵权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2007年5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和录制影视片的过程及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原告代理人和该公证处的两位工作人员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使用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公证员携带的手提电脑接入网络,对“互联星空”(网址//www.x.cn)湖南站的电影频道网页进行证据保全,2007年9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客观记载了以下内容:1、原告代理人谭耀文某2007年5月24日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使用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携带的手提电脑链接了互联网网络,由原告代理人谭耀文某电脑上进行操作;2、对于被取证的网站//www.x.cn没有采用技术手段确定该域名的IP地址,也就是说没有对该域名进行解析;3、原告代理人谭耀文某用该电脑访问//www.x.cn,并对该网站播放《天黑请闭眼》的情况进行公证取证;4、公证书的日期是2007年9月9日。

另查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互联星空”网站//www.x.cn/的备案登记单位;“互联星空”湖南省站网址为//www.x.cn/hn/。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x元,共计x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质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1、原告对电影《天黑请闭眼》是否有著作权、诉权;被告是否在其网站上实施了提供电影《天黑请闭眼》在线播放服务。

原告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1、2、3、4,充分证明原告享有电影《天黑请闭眼》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诉权;原告所提供的公证书已清晰表明,在互联网的模式下,原告登陆涉案网站(//www.x.cn)湖南站的电影频道观看了电影《天黑请闭眼》,即被告通过涉案网站传播电影《天黑请闭眼》事实。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说明原告与深圳市金海岸影画设计有限公司共同摄制了《天黑请闭眼》这部影片,并不能表明原告就独自有该影片的著作权,诉权是不可转让的,原告没有诉权;原告要证明被告侵权的主要证据是公证书,该公证书不能证明被告侵权,因为公证时,所操作的电脑并未经过网络的检查和域名解析及IP地址的固定,从而导致公证书中所证明的网站IP是否确定为被告的唯一IP,公证书的公证内容不具备唯一性,从而也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深圳市金海岸影画设计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电影《天黑请闭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著作权及财产权,作为该作品著作权人之一的深圳市金海岸影画设计有限公司已声明原告系电影《天黑请闭眼》版权所有者,故原告是电影《天黑请闭眼》的著作权人,其享有该电影著作权的相关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为电子证据,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其可靠性、关联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认定。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在证据保全时,采用将数字文某刻录、打印的方式保全证据,刻录和打印的文某视为证据保全的结果或形式转换的结果,影响其可靠性的因素很多,比如操作电脑的设置及网络环境等。原告在上海静安区公证处证据保全时使用原告委托代理人供职的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的网络端口,这种证据保全的方式,客观上加大了证据保全时虚假访问的可能性。在这种网络环境下证据保全,使用不同的设置可以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所以对公证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不能泛泛检查有无异常,而应当具体的查明能够真实反映域名解析的网络属性(x/all)、访问路由(x)跟踪等附属信息,否则不能保证访问结果与源数据的一致性。(2007)沪静证字第X号《公证书》的公证在域名的真实解析没有得到确定的情形下进行操作,无法确定访问结果与源数据一致,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在其电脑上访问的//x.hn.x.cn网址上有播放电影《天黑请闭眼》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在取证时该域名对应的IP地址为互联网IP,也就是说不足以证明所访问的网页就是由被告经营的//www.x.cn/,而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若未对所访问域名进行解析,就不能确定真实的IP地址。公证取证的目的在于保证取证过程的公正性。因此,对于涉及类似本案事实的公证取证,公证机关在公证过程中,必须对电脑网络所访问域名进行解析,确定真实的IP地址。其一是计算机与互联网的链接情况;其二是通过CMD和PING命令,确定所需要访问的网站的IP地址。这两个步骤可以确定所需要取证的网站设置的唯一性。

综上所述,原告虽对电影《天黑请闭眼》享有著作权,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提供电影《天黑请闭眼》的在线播放服务。故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熊萍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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