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童某与朱某、何某、敖某、侯某甲、侯某乙、王某、张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4-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279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退休干部,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沈俊刚,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昌贵,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冶金局退休干部,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熊辉,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力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辉,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志刚,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区烈士墓X号。

委托代理人文辉,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志刚,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辉,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融桥地产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辉,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退休干部,住(略)-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X号。

上诉人童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2003)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本案中,原、被告在某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原、被告各自向合伙组织缴纳了资金。故《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应属合伙关系。对原告提出的原、被告之间系合作关系,与法律规定相悖,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和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第七条第三项明确:“已入股股东原则上中途不准退股,特殊情况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可退出股东会,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但入股股金必须在某目完成后才能退还”。现合伙组织内部承包的梁万、綦江工程尚未结算,合伙组织亏盈情况无法确定,加之组织内部有人不同意退还原告股金。故原告提出的要求退还尚欠股金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童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元,其他诉讼费110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合计575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已交纳2410元,尚欠334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童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为集资关系而非所谓合伙关系,从所承包的三个工程看,均是各自找到工程后向朱某承包。组织成员之间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关系,就是在某际承包的五人之间也未形成合伙关系。其次,所承接的三个工程均已完工,2002年组织停止运作。既然如此,难道现在某股还称为中途退股吗其三,原判认定合伙组织的盈亏情况无法确定是错误的。原判对组织所承接的三个工程的借资状况以及尚欠的承包费用状况进行了核实,且并无亏损情况。另,上诉人提交了2002年5月19日组织在某津驻渝办事处召开会议形成的一个重要文件,该纪要明确了退股的具体时间表。但原审以该证据系复印件为由不予采信。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认定协议有效,按协议约定,上诉人未参加管理,亦不承担风险,因此组织的盈亏与上诉人无关,现工程已完工,组织停止运作,现上诉人要求退股也不属中途退股。请求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朱某答辩称,本案为合伙纠纷,不是集资,也不是借贷,该《工程项目协议书》是一份合伙协议。从其约定和实际操作,都是按合伙进行,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原判根据协议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庭审中7个被告有5个不同意上诉人退伙。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侯某甲、侯某乙答辩意见与朱某一致。

被上诉人何某答辩称,本案的合作协议属于合伙范畴,从协议内容看是合伙关系,合伙人也履行了合伙协议的内容。现合伙工程未完工,合伙盈亏无法确定,5个合伙人也不同意上诉人退伙,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被上诉人敖某答辩意见与何某一致。

被上诉人王某答辩称,只有8人合伙,没有5人合伙,我只出钱,没有参与管理。

被上诉人张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0年元月,上诉人童某与被上诉人共八人共同出资,其中,童某出资10万元、朱某、何某、敖某、侯某甲、侯某乙、王某、张某分别出资10万元、7.5万元、10万元、8.2万元、12.5万元、7.5万元、13.5万元,共计84.2万元。

2000年2月16日,上诉人童某与被上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合作工程项目为:云南瑞(丽)弄(岛)公路合同段、云南瑞弄公路南畹河大桥、渝合(江)公路合同段、彭水黔江公路合同段、其他公路及建筑工程项目;股东及入股金额为:朱某20万,敖某20万,童某20万,何某10万,张某20万,侯某乙10万,侯某甲10万,王某10万,于2000年2月18日到齐;项目的效益分配为:按项目总效益的10%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按股东入股资金的75%分取红利,总经理按项目利润的5%提取奖励基金,奖励给参加管理的人员,项目总利润扣除上述后为管理股红利。参与管理股红利分配者,必须是现场直接管理人员;其他事宜主要约定为:董事会讨论重大问题必须有80%以上股东参加和50%以上股权票数通过,股权转让只能在某东内部进行,已入股股东原则上中途不准退股,特殊情况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可退出股东会,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但入股股金必须在某目完成后才能退还。该协议还对组织形式、项目亏损的责任承担及总经理职权和董事会职权等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朱某被推选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但双方未在某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该组织在某议签订后,对外承接了梁万工程项目、綦江工程项目(工程完工,未结算)、合川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已结算)。其中梁万工程因组织中途退场,至今未结算。

2001年12月,童某、王某、张某经组织负责人朱某同意变卖组织的车,并将所获得的卖车款(略).50元,直接作为退还给童某、王某、张某的部分股金,童某分得(略).50元,王某分得(略)元,张某分得(略)元。张某先后获得退回的股金共计(略)元。

另查明,在某织经营期间,童某向组织借款1000元和组织为其代交个人的电话费468元,合计1468元,系童某应支付给组织的。童某表示将该款折抵为组织退还的股金(组织共计退还了童某股金(略).50元)。

再查明,上诉人童某在某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02年5月19日组织在某津召开会议的纪要(系复印件),该纪要上所有股东均未签字。

上述事实,有协议、入股收据、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有关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某佐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童某与被上诉人朱某、何某、敖某、侯某甲、侯某乙、王某、张某所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现上诉人童某上诉认为该协议是实为集资,而非合伙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及实际运作状况看,虽然承接了三个工程,并由工程承包人与组织负责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但这只是一种内部管理形式。因此,该协议约定的内容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根据协议中,“已入股股东原则上中途不准退股,特殊情况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可退出股东会,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但入股股金必须在某目完成后才能退还”的约定,合伙人要求退股,首先是要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才能退还,且必须在某目完成后才能退还,因在某织承接的三个项目中,有两个未结算,部分股东不同意童某退股,所以,童某要求退股不符合协议的约定。另上诉人童某上诉还提出2002年5月19日组织在某津驻渝办事处召开会议形成的一个重要文件,该纪要明确了退股的具体时间表,原审法院以复印件为由未予采信的问题。因该纪要没有全体合伙人的签字,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童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合计4560元,由上诉人童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进

审判员顾河

代理审判员潘小美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乔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