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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甲、原审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酬镇溪口村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甲,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原审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X组。

负责人:徐某乙,组长。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甲、原审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酉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张某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张某某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起诉;

二、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酉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飞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代理审判员甘国艳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段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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