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穆某甲不服内黄某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原告穆某甲,男,1968年生。

委托代理人穆某乙,男,1948年生。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某公安局。住所地:内黄某城关镇X街。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内黄某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内黄某公安局六村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梁某丙,男,1980年生。

第三人梁某丁,男,1970年生。

第三人梁某戊,男,1967年生。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女,1956年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1958年生。

原告穆某甲不服被告内黄某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受理后,于2009年12月18日向被告内黄某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元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穆某乙、张俊田,被告内黄某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某,第三人梁某戊、梁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卢某某、第三人梁某丙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内黄某公安局于2009年8月13日对原告穆某甲作出内公(六)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09年7月10日上午11点多钟,六村X村穆某甲、梁某丁在六村X村东环路北头交叉口处,因测量本村X路数据时发生口角,后引起梁某丁、梁某戊、梁某丙与穆某甲打架,造成穆某甲、梁某丁受伤。其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穆某甲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人民币。被告内黄某公安局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供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2009年7月10日穆某甲、梁某丁、樊某现、樊某西询问笔录各1份;2、2009年7月11日樊某强询问笔录1份;3、2009年7月13日王某勇、张运天询问笔录各1份;4、2009年7月29日穆某民询问笔录1份;5、2009年7月26日崔国海证明材料1份;6、2009年8月4日梁某丙、梁某社、穆某兴询问笔录各1份;7、2009年8月10日梁某戊询问笔录1份;8、2009年7月10日内公刑技(活检)鉴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及2009年7月16日鉴定结论告知笔录1份;9、梁某丁、梁某戊、梁某丙、穆某甲户籍证明各1份;10、2009年7月10日内公(六)行受字(2009)X号受案登记表1份;11、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1份;12、2009年8月5日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1份;13、2009年8月13日内公(六)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及回执;14、2009年8月18日内公(六)行拘缓字(2009)第X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1份。上述证据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穆某甲诉称,2009年7月10日上午11时许,县、乡两级干部共同到我村X村内问题,对本村X路进行丈量,在丈量过程中,梁某丁、梁某戊、梁某丙三人寻衅滋事,无故对我进行殴打,并致我轻微伤,我并没有殴打梁某丁等人,被告内黄某公安局对我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人民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内黄某公安局作出的内公(六)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内黄某人民政府内政复决(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穆某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出庭证人樊某己、樊某庚证言。

被告内黄某公安局辩称,我单位对原告穆某甲作出内公(六)决字(2009)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穆某甲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梁某丁述称,原告穆某甲动手先打我,他有一定过错,我属正当防卫,被告内黄某公安局应对原告穆某甲从重处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穆某甲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梁某戊述称,原告穆某甲与第三人梁某丁吵打,几秒钟就被拉开了,我属拉架行为,根本就没有参与打架,被告内黄某公安局对我进行处罚是不应该的,被告内黄某公安局对原告穆某甲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穆某甲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梁某丙述称,因村X路问题引起原告穆某甲与第三人梁某丁吵打,几秒钟就被拉开了,当时我距打架的地方20米左右,没在现场,更没有参与打架,被告内黄某公安局对我进行处罚是不应该的,被告内黄某公安局对穆某甲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穆某甲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穆某民、梁某社、樊某现、穆某兴的调查笔录。

经庭审质证,原告穆某甲对被告内黄某公安局提供的穆某甲、樊某现、樊某西、樊某强、王某勇、张运天询问笔录及崔国海证明材料均无异议,对内公刑技(活检)鉴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梁某丁、梁某戊、梁某丙、穆某甲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内公(六)行拘缓字(2009)第X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无异议,对梁某丁、梁某戊、梁某丙、穆某民、梁某社、穆某兴询问笔录均有异议,主张其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且陈述事实之间相互矛盾,对第三人提供穆某民、梁某社、穆某兴、樊某现调查笔录有异议,认为四份调查笔录所述不是事实,相互矛盾。

第三人梁某丁、梁某戊、梁某丙对被告内黄某公安局提供的梁某丁、梁某戊、梁某丙、梁某社、穆某兴、穆某民询问笔录无异议;对内公刑技(活检)鉴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梁某丁、梁某戊、梁某丙、穆某甲户籍证明,内公(六)行受字(2009)X号受案登记表,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内公(六)行拘缓字(2009)第X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内公(六)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无异议。对被告内黄某公安局提供的穆某甲笔录有异议,主张其陈述不属实;对樊某现、樊某西、樊某强、王某勇、张运天询问笔录及崔国海证明材料有异议,主张他们均系村、乡干部,与作为村会计的原告穆某甲有上、下级关系及利害关系,崔国海的证明材料内容不具体;对原告穆某甲提供的樊某己、樊某庚出庭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两位证人陈述不属实。

被告内黄某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7月10日上午11点多钟,在内黄某六村X村东环路北头交叉口处,穆某甲与梁某丁等人测量穆某村X路有关数据时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致使第三人梁某丁受轻微伤。被告内黄某公安局受理后,依法传唤了有关人员,调查了相关人员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向原告穆某甲公告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穆某甲进行了申辩。2009年8月13日,被告内黄某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原告穆某甲作出了内公(六)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穆某甲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人民币。其他参与打架人员,公安机关一并予以处理。原告穆某甲不服,向内黄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11月24日,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穆某甲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故被告内黄某公安局依法享有对本辖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内黄某公安局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告知相关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决定书,该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内黄某公安局根据收集证据认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9年8月13日对原告穆某甲作出了内公(六)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穆某甲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穆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穆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波

审判员田青旭

审判员史海聚

二○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安晓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