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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郭某某与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033号

原告孙某甲,男。

原告郭某某,女。

被告孙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郭某某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郭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应享有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甲、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某甲、郭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喜儒

审判员耿建立

代理审判员许伟涛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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