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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宝恒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宝恒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都市工业园区X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宝恒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光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宝恒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恒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北京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宝恒建筑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宝恒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9日,美国公司x,Inc.高级副总裁x.x向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出具《确认授权书》,内容如下:本人确认x,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x.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本人确认x[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x,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x,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X年X月X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附件A中包括x品牌。该《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

x,Inc.在其中文网站www.x.cn上展示了相关图片,其中包括x品牌编号为x、x、x、x、x、x、x、x的八张图片。网页底部均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x公司授权发布”字样。

2008年,宝恒建筑公司制作了“BH建筑节能成套技术体系”商业宣传册,该宣传册的内容由文字和图片等组成,其中八张图片与上述x品牌的八张图片一致。

华盖创意北京公司认为宝恒建筑公司在其“BH建筑节能成套技术体系宣传册”商业宣传制品中采用的八张图片与x,Inc.拥有著作权的“x”品牌的八张图片相一致,且未获得相应授权。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立即要求宝恒建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协商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拥有合法授权图片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全部销毁相关侵权制品;2、在重庆电视台卫视频道公开赔礼道歉;3、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x元、律师费x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宝恒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全部库存的“BH建筑节能成套技术体系”商业宣传册;二、被告重庆宝恒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x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宝恒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许可重庆宝恒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八张图片(x、x、x、x、x、x、x、x)。

二、由重庆宝恒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费3万元。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1725元、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337.5元均由重庆宝恒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敏

代理审判员易健雄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宋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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