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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靖边县宏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靖边县宏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靖边县X镇

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靖边县宏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打工,2009年6月30日原告在井架工地上作业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往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x.9元。差旅费2070.8元,被告支付x.7元,下余x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均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被告靖边县宏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打工,2009年6月30日原告在被告井架工地上作业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往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x.9元。差旅费2070.8元,被告支付x.7元,下余x元,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均未果,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靖边县宏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费等一切费用共计x.8元(已付x.7元,下余x元),款项当场履行。

二、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原、被告双方从今以后不得因此事再互相追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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