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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市雅富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梦佳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市舒恋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55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通州市雅富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X镇X组。

法定代表人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炳达,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梦佳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舒恋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X镇南首。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原告通州市雅富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富公司)因与被告上海梦佳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佳公司)、南通市舒恋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恋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5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被告梦佳公司、舒恋公司未按本院通知参加证据交换。本院于200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雅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梦佳公司、舒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富公司诉称,本公司于2003年11月创作完成家纺用品作品“丰硕时光”,并于同年11月26日获江苏省版权局作品登记证。本公司批量复制该作品生产床上用品,业绩良好。2004年,本公司发现两被告将作品更名为“雍容华贵”进行大量复制,并在上海、长春、海门等地发行。被告舒恋公司系被告梦佳公司侵权作品的复制基地。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著作权,造成本公司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停止侵犯“丰硕时光”作品著作权,并赔礼道歉;2、共同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3、承担本公司支出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庭审中,原告雅富公司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梦佳公司、舒恋公司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被告梦佳公司与被告舒恋公司未应诉亦未答辩。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雅富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江苏省版权局于2003年11月26日颁发的10T—2003—F—X号作品登记证。证明原告对美术作品“丰硕时光”享有著作权。

2、原告以“丰硕时光”生产的床上用品的图片一张。证明原告将该作品用于商业经营。

3、(2005)通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原告购买的名为“雍容华贵”的床上用品九件套实物及实物内所附图片。证明被告梦佳公司实施了侵犯“丰硕时光”著作权的行为。

4、在海门叠石桥、上海及吉林等地购买梦佳公司“雍容华贵”床上用品的发票,公证费、工商查档费及差旅费等发票。证明原告为调查取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6、照片四张和名为“陆某发”的名片一张。证明被告舒恋公司系被告梦佳公司在海门的家纺用品生产基地。

上述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可以认定。

本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如下:

2003年11月15日,原告雅富公司设计完成了使用于床上用品九件套的“丰硕时光”图案,并于2003年11月26日在江苏省版权局领取了10T—2003—F—X号作品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上载明作品名称为“丰硕时光”,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雅富公司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丰硕时光”整个图案采用金色为主要色彩,以波浪为底纹,辅助套边由两组大小、形状不一的金色花朵构成,体现了丰收、富裕和吉祥的气息。雅富公司将“丰硕时光”作为其九件套床上用品的主图案进行生产,并对外销售。后雅富公司发现梦佳公司未经许可,将“丰硕时光”作品作为其生产的九件套床上用品的主图案进行使用,并将其生产的床上用品命名为“雍容华贵”。2005年6月16日,雅富公司以1100元的价格在吉林省中东大市场购得梦佳公司生产的“雍容华贵”床上用品九件套一套。2005年7月22日,雅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梦佳公司设于海门市叠石桥的销售部购得“雍容华贵”床上用品九件套两套,宽度分别为1。5米和1。8米,共计1750元。南通市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雅富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800元。雅富公司还分别于2005年7月20日和8月20日在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购得梦佳公司生产的“舒恋”牌“雍容华贵”棉绣花九件套各一套,共计3582元。经比对,雅富公司所购得的梦佳公司生产的“雍容华贵”床上用品九件套使用的图案及产品内附的图片内容均与雅富公司的“丰硕时光”作品图案一致。

另,雅富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略)元,工商查档费100元。

本院认为:

一、原告雅富公司享有作品“丰硕时光”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是否具有独创性为要旨。原告雅富公司以金色波浪及花朵边纹相结合的手法创作了“丰硕时光”的图案。整个图案经过精心设计,通过颜色和花纹有机组合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原告雅富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了“丰硕时光”作为美术作品登记的作品登记证,该证既证明登记的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及其作品类型,又确定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据此,本院确认“丰硕时光”属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原告雅富公司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二、被告梦佳公司擅自复制“丰硕时光”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比较原告雅富公司的“丰硕时光”作品与被告梦佳公司生产的床上用品九件套图案,两者图案、花纹及布局、颜色等均一致。被告梦佳公司未经原告雅富公司许可,擅自复制雅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丰硕时光”,使用在其生产的九件套床上用品并对外销售,已构成对原告雅富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责任。原告雅富公司虽然主张其因被告梦佳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达12万元,但其未就该损失提供确凿证据,故对12万元损失的事实主张,本院不予认定。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梦佳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润也难以查清。因此,本院参照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后果以及被告生产的产品销售价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考虑原告雅富公司与被告梦佳公司均为床上用品的经营者,而花型图案在引导消费者选择购买时所起的作用又是至关主要的。原告雅富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了公证费、差旅费、查档费及代理费等合理费用,亦应由被告梦佳公司承担。

三、被告舒恋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雅富公司主张被告舒恋公司为梦佳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但原告就此仅提供了四张照片,上述照片中虽有被告舒恋公司企业名称及“舒恋”商标,但仅表明系“上海卧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基地”,而无被告梦佳公司企业名称,故本院无法就此认定被告舒恋公司系被告梦佳公司侵权产品的复制者。原告提供的陆某发的名片虽表明其同时就职于舒恋公司和梦佳公司,但也不能证明舒恋公司系梦佳公司侵权产品的复制者。故原告认为舒恋公司作为梦佳公司的侵权产品复制者,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梦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复制美术作品“丰硕时光”的“雍容华贵”床上用品九件套。

二、被告梦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雅富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0万元。

三、驳回原告雅富公司对被告舒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7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5,370元,由被告梦佳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雅富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梦佳公司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雅富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7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路分理处;帐号:(略))。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刘琰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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