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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戴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某号某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上海某房地(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戴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戴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某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姚某、何某,被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称,2009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为被告就购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的房产提供居间和办理相关其他服务。协议还就被告应支付的佣金及违反协议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履行义务,多次带被告看房,并与房东联系房屋的交易事宜。在原告居间下,被告和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了该合同,但未通过原告。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居间人和受托人已依约完成了合同的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并违反约定私下与房东交易,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元、违约金20,000元。

被告戴某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合同,该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居间合同成立,该居间合同没有完成,所以不存在被告支付原告佣金。原告以1,100,000元购买涉案房屋,而原告处的挂牌价为1,300,000元。原告实际只带被告看过一次房屋,不存在原告的居间下签订合同。被告不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原告以委托方(甲方)、被告以居间方(乙方)签订的《承租/购买委托协议(看房单)》约定:……一、乙方拟提供如下物业:某新苑某号某室……;三、佣金……购买:佣金为成交价格的1%,于甲方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之同时一次付清……四、本协议适用于房屋的承租/购买,甲方与物业业主不应私下或通过第三方进行交易,包括甲方之配偶、父母、子女。若有任何要求应和乙方联络,由乙方出面商谈,违反此义务,甲方应支付双倍相当于应交佣金额的违约金。《承租/购买委托协议(看房单)》是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格式文本。2009年3月20日,被告、案外人季某、季某与案外人赵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1,100,000元价格购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居间方为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公司。被告支付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公司中介费5,000元。被告、案外人季某、季某于2009年5月5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事实,《承租/购买委托协议(看房单)》、《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庭审笔录各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承租/购买委托协议(看房单)》的格式文本,被告在格式文本上签名确认,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承租/购买委托协议(看房单)》中关于“本协议适用于房屋的承租/购买,甲方与物业业主不应私下或通过第三方进行交易,包括甲方之配偶、父母、子女。若有任何要求应和乙方联络,由乙方出面商谈,违反此义务,甲方应支付双倍相当于应交佣金额的违约金”的约定,系加重被告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无效;其余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经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公司的居间活动促成,原告与涉案房屋原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价格低于原告的挂牌价,被告并非为逃避支付中介费而私下与出售方达成的协议。因原告未促成被告与出售方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额中介费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但鉴于原告在居间活动中带领被告看房,其履行了一定的居间义务,被告理应给付原告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关于其数额,本院酌定为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及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中介费人民币3,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要求被告戴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戴某负担25元,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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