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伦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龙泉镇政府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艳传、杨某某,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范培红,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安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伦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云南伦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申请人云南伦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云南伦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云南伦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褚晓云
审判员罗天惠
代理审判员起俊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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