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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丹江口瑞昕织布厂、常州国昌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野县鑫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江口瑞昕织布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严长清,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国昌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野县鑫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书兵,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

上诉人丹江口瑞昕织布厂、常州国昌纺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丹江口瑞昕织布厂的委托代理人严长清,上诉人常州国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建国,被上诉人新野县鑫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李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书兵,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刘琳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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