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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307号

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宪辉,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住(略)。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碧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茜婷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3月17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生活。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姚某满林,现年12岁。因双方性格不和及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去年双方到洪江市民政局协商离婚未果,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姚某满林由原告抚养教育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诉称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如原告坚持要离婚,要求依法合理处理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姚某满林由原告姚某某直接抚养教育,被告张某某应承担小孩至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费,已由被告张某某一次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被告张某某应享有的份额折抵付清(每月按300元标准计算);

三、原告姚某某于2009年8月24日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张某某人民币x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钱江牌摩托车一辆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四、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姚某某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碧秀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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