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5-08-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宿中刑初字第14号

江某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宿中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江某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男,51岁,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杨某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男,43岁,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杨某军的父亲。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某省泗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国华、柴进,江某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某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某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张国华、柴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某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4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朱某在泗洪县X镇城西小区暂住的房间内被同居一室的杨某军、杨某二人威胁,并被索要手机和现金。朱某遂生杀死二人之心。2004年11月15日1时许,与同伴外出上网的朱某借故离开网吧,携匕首回到住处,对熟睡在床上的杨某军头、颈部刺戳,致杨某军大血管破裂而死亡;和杨某军同睡一床的杨某惊醒后跑出院外,被朱某持匕首刺戳,当杨某跑至距住地东北角约200米处时,被朱某追上,朱某持匕首继续对杨某头、颈、腹等部位刺戳,致杨某大血管破裂死亡;朱某随即回到住处,害怕杨某军没有死,又用匕首对杨某军眼上、肚子上各戳一刀。后逃离现场。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略)元、丧葬费779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略)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200元、精神抚慰金(略)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要求按照法定标准判决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被告人朱某辩称:自己是在受到威胁,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才犯罪的,请求从轻处罚。民事部分自己无力赔偿。

朱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在受到敲诈勒索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另外,认定被告人出生于10月27日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存在不确定因素,在量刑上应当留有余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与刘万、被害人杨某(又名杨某、杨某威)在泗洪县X镇城西小区共同租住一房间,2004年11月14日晚,杨某带其朋友杨某军(本案被害人)一同来住宿,杨某军因向朱某要手机打电话,朱某未给,即欺侮朱某,刘万帮朱某说话,被杨某军欺侮离开,后杨某军继续找朱某要手机打电话未果,即威胁被告人朱某,向其索要现金和手机,杨某也帮助杨某军一起威胁,朱某遂生杀死二人之心,并假装应允。当朱某拿匕首准备下床行凶时,刘万回来并约朱某一起出去上网,朱某即与其一起出去。次日1时许,朱某借故离开网吧,携匕首回到住处,对熟睡在床上的杨某军头、颈部刺戳,和杨某军同睡一床的杨某惊醒后跑出院外,被朱某持匕首刺戳,当杨某跑至距住处东北角约200米处时,被朱某追上,朱某持匕首继续对杨某头、颈、腹等部位刺戳,后朱某随即回到住处,害怕杨某军没有死,又用匕首对杨某军眼上、肚子上各戳一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军、杨某系被他人用利器反复刺戳面、颈等部位致大血管破裂死亡。2005年2月3日,被告人朱某在河南三门峡市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朱某供述了2004年1月14日晚因遭被害人杨某军、杨某欺侮产生杀害二人的想法,并假装答应他们的要求,后当自己下床准备行凶时,刘万从外面回来并约自己一同去上网,在网吧上网有十几分钟,自己假装接电话而离开,一个人回到住处,用匕首对熟睡在床上的杨某军头、颈部刺戳,后到院外用匕首刺戳跑出来的杨某,当杨某跑到东北角的巷子时,被自己追上,自己又持匕首继续对杨某头、颈、腹等部位刺戳,将其刺死,后又回到住处,害怕杨某军装死,又用匕首对杨某军眼上、肚子上各戳一刀,后逃离现场。

2、证人刘万证明了杨某军因向朱某要手机打电话而朱某不给,即欺侮朱某,后自己帮朱某说话还被杨某军打破鼻子,然后自己即出去,当夜里12点多回来发现朱某还未睡觉即约其到网吧上网,上网不久,朱某接电话离开的事实。

3、证人周某某、李某某、孟某丙证实夜里两点钟左右听到有打仗和呼救的声音。证人龚原亮证明早晨4点多钟,朱某找过自己,说因自己被两人索要钱财而先杀了他们,并借钱逃跑的事实。证人陈某某证实夜里一点钟左右有两个小青年在上网,其中一个坐一会就走了,另一个一直玩到天亮。证人张某某证实朱某、杨某伟、刘万三人同住一屋。证人邱某某证实了发案和报警的情况。

4、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第一现场在泗洪县县X区李某家院内出租屋中,室内有一具男尸、血泊、匕首等情况,第二现场在第一现场的东北角,并有血迹相连,有一具男尸。

5、死亡原因鉴定结论证明死者系被他人用利器反复刺戳面、颈等部位致大血管破裂死亡。

6、DNA检验报告书认定所送现场提取的匕首上的可疑血迹的基因型与死者杨某军的血样的基因型均表现相同。

7、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匕首一把经被告人辨认系其所用的犯罪工具,提取笔录证明对该匕首的提取程序。

另外,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朱某的父亲朱某利、母亲马学华、姐姐朱某的证人证言都证明朱某出生于农历1986年9月24日,即公历10月27日,与当庭出示的证人王某某、江某证言及其小孩龚原亮、彭凯户籍证明的内容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朱某出生于1986年10月27日的事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年龄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意见,被以上证据所否定,故该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残忍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但超出法定内容和没有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在受到威胁和敲诈勒索的情况下才实施犯罪,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尽管被害人杨某军、杨某伟在本案的起因上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也较好,但均属酌情从轻情节,鉴于被告人朱某连续杀害两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死亡赔偿金(略)元,丧葬费9101元,合计(略)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死亡赔偿金(略)元,丧葬费9101元,合计(略)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国志

代理审判员傅卫中

代理审判员朱某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顾晓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