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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顺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09年3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创建的“x”,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文件51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庭审中亦认可,并有报案人李X陈述;网站界面;宜城市公安局抓获证明;开封市公安局汴公鉴(2009)X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互联网上创建网站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09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康刘伟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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