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郑州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2009)新执字第27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华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8月24日按判决所确定的支付水泥款x.4元,案件受理费x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具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李毫占

二○○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毛久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