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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郴民三初字第23号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郴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于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利平

审判员张九香

审判员刘军

二○○九年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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