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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汤阴县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阴县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汤阴县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东风。

委托代理人纪某某。

上诉人汤阴县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汤阴县纺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梁雁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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