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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某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二初字第1949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某销部。住所地(略)。。

负责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学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某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车主白战山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某销部投保豫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8年6月4日白战山将豫x号货车卖给原告贾某某,2008年7月20日22时25分原告贾某某驾驶该车在107国道新郑某新村X路口北吴南线0五七线杆处与范向庭驾驶的豫x号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梦浩、李红军受伤,经新郑某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原告贾某某承担次事故次要责任,经本院判决原告贾某某赔付受害方李红军3037.5元(已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3037.5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某销部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某销部自愿于本调解书双方签收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贾某某2300元(付款方式被告直接将2300元汇到原告账号上)。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贾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淑花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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