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2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8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09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窜到北孙营村张永法家超市盗窃香烟40余条、现金37元,共计价值1975.5元。赃物已退还失主。
2、2009年3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窜到北孙营村郑勤勤家,盗窃上海产的中南海香烟1条、现金7元,共计价值127元,(一只玉镯、一只银镯、一个玉坠未作价)。赃物已退还失主。
3、2009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到北孙营村侯某连的板材加工厂盗走电链锯1个、电缆线2盘、扳手2个、电机1个,共计价值1164元。赃物已退还失主。
4、2009年3月1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到北孙营村侯某连的板材加工厂盗窃一套电子称重显示控制器,现金150元。共计价值2220元。赃物已退还失主。
5、2009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侯某某到北孙营村侯某的板材加工厂盗窃电缆线1盘、黄色尼龙绳1根、节能灯1个、电链锯1个、铝线4斤,共计价值264元。赃物已退还失主。
6、2009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侯某某到北孙营村侯某的板材加工厂盗窃电机1台,价值650元。
7、200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到北孙营村张阳的面粉厂盗窃电机1台,价值150元。赃物已退还失主。
8、2009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到北孙营村兰喜玲的饭店盗窃现金1300元。赃款已退还失主。
9、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到北孙营村新大队部院内,将范美玲家的金牌气钉枪和锁各1个盗走,价值195元。赃物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将赃物全部退出,没有给失主造成大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凤仙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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