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闽民初字第35-X号
原告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略).LTD),住所地福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福建省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某敏,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69年1月X号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略)。
被告福州瑞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阮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福州日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区X镇X村坊兜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日宏电子有限公司,福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被告福州瑞喜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阮某、被告福州日升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日宏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阮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阮某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阮某的起诉。
审判长杨健民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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