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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纪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高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405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昌明,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某,又名纪某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锋,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居民,住(略)。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X路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上方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27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纪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高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宋平安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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