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安平,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男,汝城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汝城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汝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调处办副主任。
第三人何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天明,汝城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某丁,男,55岁,汝城县劳动保障局干部,系第三人之子。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汝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何某丙宅基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汝城县文物管理所召集双方调解,依据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双方均应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貌,原告朱某甲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甲承担。
审判长何某雄
审判员朱某岗
审判员邓朝阳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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