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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方智非法经营罪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系宝源矿集体工,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智,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方智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龙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月文、唐华美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庆红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仲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方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刘某甲、方智密谋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并筹集3万元作为经营“六合彩”的运作资金。2008年3月至9月,由刘某甲负责收受码民的投注、收取、兑付码款及与上线庄家刘某乙的资金结算,方智负责将所收受到的码款及码单进行分析,将中奖机率大的码单上报给上线庄家刘某乙,所余的码单则自己坐庄处理(吃单)。其间,先后收受周某某、彭某某、易某某、郭某某等人投注,共计码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方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乙、周某某、彭某某、易某某、喻某某、刘某丙、曹某某、陈某丁、袁某某、刘某戊、郭某某、梁某某、谢某某、杨某、陈某己证言;六合彩记录及其提取笔录;手机卡号x、x的通话详单;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方智结伙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智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甲、方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方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龙飞

审判员何月文

审判员唐华美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朱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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