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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

被告张X。

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冬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徐XX,现在校读书。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双方均发现对方参与赌博,为此双方产生矛盾而致夫妻关系不和。被告曾于2010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均称财产已自行分割处理完毕,无需法院处理。

本案经X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X与被告张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徐XX随原告徐X共同生活。被告张X自2010年5月起每月给付徐XX生活费人民币350元并承担徐XX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除报销外)的二分之一至徐XX高中阶段学业结束时止。

给付方式:生活费于每季度底集中给付一次。教育费、医疗费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结算一次;

三、被告张X自愿补偿原告徐X人民币10,000元(该款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1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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