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邓某某诉方正符离婚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桂民一初字第85号

原告邓某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

被告方正符,男,1976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

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方正符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3日在桂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方正符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邓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审判员李静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鑫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