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郴行执复字第1号刘某某申请执行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行执复字第1号

申请复议人刘某某,男,1951年12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渺,郴州市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桂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建罚字(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桂法行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号雪弗兰轿车一辆及随车手续。刘某某不服,于2008年11月25日提出执行异议。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桂法行执字第46-X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异议。刘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桂阳县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其裁判文书应为行政裁判文书,而不应作出民事裁定书;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上述两份裁定书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桂阳县人民法院(2008)桂法行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及(2008)桂法行执字第46-X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因本案申请复议人刘某某是依据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桂法行执字第46-X号民事裁定交待的复议权申请复议的,而该裁定是对该院的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的审查,故申请复议人刘某某申请撤销(2008)桂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的请求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桂阳县人民法院2008年11月6日作出的(2008)桂法行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桂阳县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8)桂法行执字第46-X号民事裁定。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