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八里庄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南京江苏海外旅游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波,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波,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科技公司)与被告南京江苏海外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海外旅游公司)、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南京国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外旅游公司、南京国旅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嘉华苑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中华图片库》中FH1-027的摄影作品制作广告,并发布于《金陵晚报》(2002年9月18日第A7版)、《现代快报》(2002年9月17日第B18版)、《江苏商报》(2002年9月17日第8版、2002年9月24日第8版)的行为向嘉华苑科技公司表示歉意;
二、海外旅游公司、南京国旅就使用《中华图片库》中上述图片补偿嘉华苑科技公司人民币(略)元整,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付清;
三、三方无其它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海外旅游公司、南京国旅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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