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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江苏海外旅游公司、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210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八里庄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南京江苏海外旅游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波,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波,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科技公司)与被告南京江苏海外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海外旅游公司)、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南京国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外旅游公司、南京国旅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嘉华苑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中华图片库》中FH1-027的摄影作品制作广告,并发布于《金陵晚报》(2002年9月18日第A7版)、《现代快报》(2002年9月17日第B18版)、《江苏商报》(2002年9月17日第8版、2002年9月24日第8版)的行为向嘉华苑科技公司表示歉意;

二、海外旅游公司、南京国旅就使用《中华图片库》中上述图片补偿嘉华苑科技公司人民币(略)元整,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付清;

三、三方无其它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海外旅游公司、南京国旅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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