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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纠集王某义、陈广涛、耿建军、王某军、李德安、牛明瑞、李纪岗涉嫌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刑初字第288号

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9年4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于2009年5月27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纠集王某义、陈广涛、耿建军、王某军、李德安、牛明瑞、李纪岗(另案处理)等人在“苏州园”宾馆楼上,采取“推饼”等方式进行赌博,王某某在赌场以设“水箱”为手段抽头。2008年8月30日晚,长葛市公安局对“苏州园”宾馆进行搜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收缴赌资2000余元、抽头红利83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军、耿建涛、陈广涛、李德安、牛明瑞、李纪岗、王XX、王XX、沈XX、李XX、张XX、吴XX、王XX、刘XX、张X、牛XX、秦XX、何XX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警大队查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租房协议、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金缴款单、移交清单、情况说明、假币罚没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韩宁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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