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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苏州栖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53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陆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丽华,江苏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栖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X镇招商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陆某与苏州栖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陆某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为110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吴宏

代理审判员黄炜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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