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09年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09年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甲、邢某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被告人邢某彦伙同邢某甲等人以位于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东的“郑东新区二号雨水泵站联通渠”项目工地占用其所在的祭城办事处邢某村土地为由,先后两次采用阻挠挖掘机施工的方式,要求向该工地提供施工机械,后迫使该工地负责人郑ⅹ出具欠挖土方工资3000元的欠条,并于2009年3月17日持该欠条向郑ⅹ索要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甲、邢某彦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邢某甲、邢某彦的供述、证人邢ⅹⅹ、邢ⅹⅹ、郑ⅹ、王ⅹⅹ的证言、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条、欠条、户籍证明、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甲、邢某彦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邢某甲、邢某彦行为积极,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赃款已退还,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被告人邢某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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