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绥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平,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24日、2009年3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国平、被告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9年11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冯某茞(现就读于湖南理工大学)。自原告从绥宁服装厂下岗后,被告对原告另眼相待,在经济方面对原告克扣,被告自己却将工资用于打牌、猜谜语、玩网络游戏。双方因经济问题矛盾日益加深。原告曾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在法庭调解下,被告总是答应改正缺点,被告在取得原谅解后却无诚意改正缺点。原告生病期间,被告对原告也漠不关心。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其选择原、被告一方生活,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由被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妇检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事实及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时未孕的情况。

2、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孙某山、冯某茞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经济问题争吵,双方因此而产生矛盾。

3、离婚协议书及被告书面答复函一份,证明原、被告曾协议离婚的情况。

4、病历本一本及医药费收据二张,证明原告曾患病及治疗情况,

5、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及财产清单一份,证明原、被告财产状况。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内容与事实不符,双方因经济问题确实发生过争吵,但主要原因是原告打牌赌博所导致,并非被告的过错。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在庭审举证、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2、X号证据提出了异议,对其余证据无异议。被告认为证人孙某山系原告的哥哥,曾与被告发生过冲突,其证词存在偏向性,不能采信;证人冯某茞未满18岁,原告代理人未经其监护人的同意单独对证人取证,该证据不应采信,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被告未签名不能认定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1、原告提供的第1、4、X号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供的第X号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人孙某山的证词内容与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故本院予以采信证人冯某茞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已完全能辨别自己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后果,且其作为原、被告的女儿对原、被告婚姻情况比他人更加了解,且其证词内容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

3、原告提供的第X号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原、被告未签字,虽然被告作出书面答复,但事后被告反悔,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89年10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冯某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2日,原、被告到绥宁县X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1991年2月10日,原、被告生育女孩冯某茞(现就读于湖南理工大学)。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自原告从绥宁县服装厂下岗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经济管理、使用问题发生争吵。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但自原告下岗待业在家后,原、被告家庭经济受到影响,加之,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家庭经济管理问题,致使原、被告夫妻产生矛盾,但该矛盾尚不足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妥善处理家庭问题,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楚华

二○○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建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