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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是个名存实亡的婚姻,现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养女胡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教育费。被告胡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养女胡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198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感情一般。1988年1月12日,原、被告在资兴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因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俩人经常发生吵闹,1992年2月16日,原、被告收养一女孩胡某,现随原告生活。1998年,原、被告吵打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分居生活。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自愿离婚;

二、养女胡某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胡某的抚育费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华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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