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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与蒋某某、伍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零民一初字第72号

原告伍某甲,男,74岁。

原告伍某乙,男,42岁。

原告伍某丙,男,51岁。

被告蒋某某,男,47岁。

被告伍某丁,女,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与被告蒋某某、伍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负担。

代理审判员罗晓男

二O0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伍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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