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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伊川县钟广家俱厂诉被告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民一初字第9号

原告伊川县钟广家俱厂,住所地伊川县X村。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董中旺,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顺安,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被告杨某某于2007年3月起,在伊川县钟广家俱厂工作。2007年6月22日,杨某某在该厂车间立刨操作时导致左手受伤,在伊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2008年7月10日,杨某某被伊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均鉴定为七级伤残。杨某某就其工伤赔偿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1月5日,伊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伊劳仲裁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决定由伊川县钟广家俱厂支付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x.93元,扣除已支付7000元外,再支付申请人x.93元。伊川县钟广家俱厂不服该仲裁决定,向我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伊川县钟广家俱厂与被告杨某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伊川县钟广家俱厂赔偿被告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x元。于2009年4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被告杨某某自愿放弃仲裁裁决所确定金额x.93的剩余部分6545.93元。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申尚杰

审判员李新阁

人民陪审员朱艺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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