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X镇宇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汤某,宇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南京中跃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中跃公司董事长。
被告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跃进集团),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跃进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女,跃进集团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亚丽,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通公司与被告中跃公司、跃进集团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宇通公司于2005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跃公司、跃进集团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宇通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通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跃公司、跃进集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宇通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叶波平
审判员郑之平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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