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昆明奔德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肖某某、杨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奔德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辰大道第五污水处理厂职工宿舍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熙、罗某某,云南中天(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个体工商户(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云南省宜良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云南省宜良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昆明奔德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德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杨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9)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云x号日产皮卡汽车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为肖某某。2008年10月4日,应托修人杨某某的要求,奔德宝公司将送修的云x号车辆进行修理,并且于2008年10月4日在奔德宝公司修理厂内签订了修理合同,合同约定对杨某某送修的车辆进行大修、更换发动机总成,合同约定预计维修费总金额x元。2008年10月29日,奔德宝公司通知杨某某支付修理费x元,但杨某某只认可修理费为x元。虽经奔德宝公司多次通知杨某某支付修理费后将车提走,但时至今日,杨某某没有支付过修理费,致使车辆现在还是由奔德宝公司进行保管。奔德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肖某某、杨某某支付修理费x元及利息,并支付汽车保管费73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按每天20元计算)。

根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维修合同》,杨某某将车辆交付奔德宝公司进行维修,并就修理的项目及费用进行了约定,双方的修理合同成立且生效。奔德宝公司已将车辆修复并于2008年10月29日通知杨某某支付修理费后提取车辆,杨某某拒绝付款提车的行为构成违约,为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杨某某没有支付修理费之前,奔德宝公司有权利对该修理的车辆留置,因为留置产生的费用应该由杨某某承担。故对奔德宝公司主张的修理费及违约金以及承担保管费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但奔德宝公司主张修理费的“结算单”金额x元没有经过杨某某的认可,只能支持双方合同约定的x元,奔德宝公司主张每天20元的保管费过高,酌情按照每天5元的保管费支持。本案修理的车辆所有权人虽然是肖某某,但车辆是由杨某某送修,肖某某与奔德宝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故不应当承担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奔德宝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x元并承担该款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奔德宝公司支付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天5元计算的车辆保管费;

三、驳回奔德宝公司对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1元,减半收取745.50元,由奔德宝公司承担345.50元,由杨某某承担400元。

原审判决宣判后,奔德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汽车修理费x元以及利息,汽车保管费73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每天20元计算)。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汽车维修合同》中约定的x元只是一个预计价格,修理完毕后,上诉人在2008年10月29日已将“结算单”交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拿到结算单时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本案中应当以结算单作为结算的依据。原审法院以合同预计维修金额x元作为定案依据是不符合法律事实的。被上诉人收到结算单后,持结算单在另案中作为证据提交,视为对修理金额的认可。此外,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的汽车保管费为5元一天与现行的市场价不符,违背了事实和法律的规定。

被上诉人肖某某答辩称:签订修理合同的相对方是杨某某,该合同与我没有关系。

被上诉人杨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修理费用就是3万元,对方增加修理费为x元未经过我同意。我在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中虽然提交了该份结算单,但保险公司至今未作赔付,且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上诉人认为2008年10月29日通知杨某某支付修理费时,杨某某拿到结算单并未提出异议,对于其他认定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对于各方当事人没异议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此外,本院另补充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0月29日奔德宝公司通知杨某某支付修理费x元,杨某某当时未提出异议并拿走结算单,至今尚未支付维修费。后杨某某在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该结算单作为索赔依据并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主张支付修理费x元。二审中,奔德宝公司确认签订《汽车维修合同》的相对方是杨某某。

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某应当向奔德宝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是多少保管费应支付多少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杨某某将云x号日产皮卡汽车送到奔德宝公司修理,双方间签订了《汽车维修合同》,约定预计修理费用为x元。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维修合同的相对方是奔德宝公司和杨某某,肖某某不是合同相对方,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2008年10月29日,奔德宝公司通知杨某某支付修理费x元并出具结算单,杨某某在收取结算单时未对金额提出异议,并将结算单作为证据在另案中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这一行为表明其对结算单记载的内容进行了认可,现在奔德宝公司要求杨某某按照结算单记载的金额支付修理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某某主张结算单中包含了车辆的其他损失没有证据证实,奔德宝公司亦不认可,故杨某某应当依据结算单载明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关于保管费的问题,因杨某某没有付清修理费,奔德宝公司享有对送修车辆的留置权并主张合理损失,但奔德宝公司对每天按照20元的标准计算保管费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原审法院酌情判决按照每天5元的保管费支付,符合当地平均生活标准,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奔德宝公司主张杨某某应按照结算单记载的金额支付维修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保管费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应按照每天5元的标准支付,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对修理费数额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9)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由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昆明奔德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天5元计算的车辆保管费;三、驳回昆明奔德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9)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由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昆明奔德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x元并承担该款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由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昆明奔德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x元并承担该款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愿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74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1元,共计2236.5元,由上诉人昆明奔德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承担236.5元,由被上诉人杨某某承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付锡勇

审判员孙建

代理审判员潘静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郭颖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