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资行初字第2号原告朱某某不服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资政法[2008]10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行初字第2号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廷阳,郴州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方南玲,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资兴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

第三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朱某某不服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2008年10月9日作出的资政法[2008]X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受理后,2009年1月1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09年4月1日,本院因原告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延三个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行延字第X号批复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09年4月2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政府认为,原告和第三人实质是相邻自留山界至之争。根据双方合法有效的自留山管理证和山场的地形地貌,原告和第三人的自留山的交界线应以黄家垅从上往下数第二丘田的东面四角直上至岭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原告和第三人争议黄家垅山场的山场使用权和林权确权给了第三人。被告在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供了如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证据1、资政字第X号自留山管理证,用以证明姜戊兰的王某垅山场的右界为“右以垅台田角直上”;

证据2、资政字第X号自留山管理证,用以证明周某成的自留山王某垅的左界为“左以竹山边”;

证据3、周某月、周某月、周某某、周某英签订的协议,用以证明已故周某成的自留山归周某某。

证据4、现场勘查笔录,用以证明争议山场四至、树种、面积等。

证据5、政府的庭审笔录,用以证明政府庭审查明的一些事实;

证据6、争议山场示意草图,用以证明争议山场的位置;

原告诉称,原告的自留山王某垅右边是以垅台田角直上为界,第三人王某垅自留山左界是以竹山边为界,被告却排斥田角二字,而任意到黄家垅大片田中去找有角的田作为王某垅和王某垅两块山场的分界线,按照第三人的旨意把争议界至定在从上往下数第二丘田角的地方,是不顾事实的,现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理决定。

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如下的证据:

证据1、资政字第X号自留山证,用以证明王某垅山场右边是以垅台田角直上;

证据2、钟德万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原告和第三人界至应是垅台田角直上,不是政府确认的这个界至,且双方管理20多年从未有争议;

证据3、山场照片,用以证明山场的地形;

证据4、钟德万申请书,说明不能出庭的实际情况;

证据5、郭玉龙、钟德万的证明,用以证明王某垅的田是历来就有的,不是新开;

证据6、7、两级政府处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政府不顾事实作出的错误处理;

被告辩称,原告的第X号自留山管理证王某垅右界以垅台田角直上,从山场地形来看,王某垅最大那丘田呈圆形,无明显田角,如以该田田角作为分山交界线,不符分山常理,而以从上往下数第二丘田呈半圆形,有明显的田角,与该田角相连是小山脊,有较为明显的天然界线,符合分山常理,且参与分山的黄传华也证实“垅台田角”是指王某垅从上面数第二丘田的田角。资兴市政府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述称,争议山场一直由我管理使用,政府处理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予维持。

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一份钟积文的证明,用以证明争议山场的位置是田上。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2、3,原告和第三人均没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证据4,是被告对争议山场勘查情况的记录,且原告和第三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原告认为没有实事求是勘查,其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证据5,是被告的庭审笔录,原告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证据6,是政府工作人员在勘验山场时绘制的草图,其反映情况与争议山场大致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1,被告和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2、4,没有其它证据相互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证据3,争议山场相片和原告绘制的争议山场示意图,与山场地形、地貌大致相符,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证据5,证人未出庭,不符证据规则,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证据6、7,是两级政府的处理决定,本院予以认定;第三人的证据钟积文的证明,不具备证据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第三人争议山场名为黄家垅(又名王某垅、王某垅、黄垅台),其四至为上以岭顶,下以荒田,左以黄家垅从上往下数第二丘田(现已荒芜)的东边田角直上,右以左界往北三米再往东直上至岭顶面积0.3亩,林种为天然楠竹。1984年11月30日,资兴县人民政府填发给姜戊兰(朱某某之母)持有的第X号自留山管理证中“王某垅”(黄家垅)山场的四至表述为“上以山岐,左以破垅,下以田,右以垅(黄家垅)台田角直上”,林种为竹山。同日,资兴县人民政府填发给周某成(周某某之父)持有的X号自留山管理证中王某垅(黄家垅)山场的四至表述为“上以岭顶,下以田,左以竹山边,右以垅(黄家垅)台田角”。经现场勘查,第X号自留山管理证中王某垅山场的右界与第X号自留山管理证中王某垅山场的左界相接,黄家垅最上的那丘稻田历来就有,呈圆形,该稻田的东面边缘线在黄家垅的中心线上,该稻田的西面边缘线与黄家垅的西面边缘线重合。第X号证中王某垅山场和第X号证中王某垅山场均在黄家垅的东面。黄家垅从上往下数第二丘稻田呈半月形,横跨黄家垅东西。该丘稻田的东边田角对着小山脊。1984年分山时任赤竹园村X组会计、参加了现场分山的证人樊某某证实,“垅台田角”是指黄家垅从上面数第二丘田的田角。原告认为其自留山与第三人的自留山交界线在黄家垅最上那丘田的田角往东直上。第三人认为其与原告自留山交界线在黄家垅从上往下数第二丘田的东边田角往东直上至岭顶。

另查明:姜成兰(已逝)为原告朱某某的母亲,原告朱某某之父也已去逝。原告朱某某有四姊妹:老大为原告朱某某;老二陈福,男,现在海南打工;老三陈仁斋,女,嫁青腰镇X村;老四陈满仁,女,嫁宜章。周某成(已逝)为周某某之父。周某某有四姊妹:老大周某月,女,嫁青腰镇X村;老二周某月,女,嫁连坪乡;老三为第三人周某某;老四周某英,嫁坪石乡。2008年7月20日,周某月、周某月、周某某、周某英签订协议,山林定权划归周某成的自留山全由第三人周某某管理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权利,所持的是其母亲姜戊兰的自留山管理证,法律规定林木是可以继承的,原告的父母过逝后,主张权利的应是原告四姊妹。原告其余三姊妹未明确表示放弃争议山场的林木所有权的继承,被告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通知其余继承人参加处理,但被告未通知,其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3)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2008年10月9日作出的资政法(2008)X号行政处理决定,并限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坤全

审判员谭智勇

审判员谷新文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朱某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